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助力中小微企业稳增长调结构强能力若干措施》(工信部企业函〔2023〕4号)有关要求,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国知发运字〔2022〕38号)有关部署,对标世界先进企业管理模式,推广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以下简称“ISO56005国际标准”),切实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效能和创新水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两部门”)决定组织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实施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ISO56005国际标准是由我国提出并推动制定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是创新管理国际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ISO56005国际标准以创新价值实现为核心导向,坚持创新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深度融合,将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嵌入创新全过程,通过明确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目标、方法和路径,全面提升创新效率、创新质量和创新效益。各级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准推广实施工作,强化工作协同、条件保障和数字化管理,引导创新主体强化知识产权对创新的支撑作用,以标准化手段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以知识产权高水平管理推动实现创新价值最大化。
二、试点目标
通过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全覆盖。试点企业全面实施ISO56005国际标准,创新管理体系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深度融合,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和运用效益全面提高,创新能力显著提升,涌现出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创新与知识产权融合管理实践案例,培育出一批支撑企业和产业创新发展的高价值核心专利,助力打造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单项冠军企业和领航企业,有力支撑制造强国和创新型国家建设。
三、试点内容
(一)试点任务
2023—2025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各地)每年组织一批企业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分三批实现对本地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全覆盖。组织试点企业通过全国知识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推广应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www.tc554.org.cn,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平台”),学习实施ISO56005国际标准,持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定期组织开展量化评价。
(二)试点安排
1. 确定企业。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每年参加试点的企业数量,其中2023年度各地试点企业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地优势示范企业和“小巨人”企业数量的1/3,注重在本辖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中,选择工作基础好、创新能力强、开展试点意愿高的企业作为首批试点企业。每批试点企业开展标准实施前均需按照两部门的统一工作部署在综合服务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的初始测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 标准实施。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面向试点企业加强ISO56005国际标准的宣传推广和支持指导,发挥综合服务平台线上服务优势,组织试点企业通过平台学习ISO56005国际标准及其权威解读、公益课程,免费获取标准学习与实施相关资料,交流分享标准实施实践案例,及时了解标准实施最新政策资讯,推动试点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全过程管理的紧密融合,不断改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依托综合服务平台跟踪了解试点企业学习情况和相关需求,提高标准实施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阶段评价。每年两部门将通过综合服务平台面向所有参加试点的企业组织开展年度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相关数据填报,综合评价各地企业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总体提升情况,评估各地试点实施工作成效。试点企业填报的数据将同步用于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选、复核。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两部门组织试点企业填报数据,注重面向不同产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试点企业分类收集汇总试点经验和典型案例,及时反馈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建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两部门将加强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工作的统筹安排,共同做好试点的业务指导、平台建设、阶段评价和信息共享。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做好试点企业的择优遴选、组织动员、政策扶持和跟踪服务。
(二)完善配套政策。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相关资金等,为开展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试点提供支持,积极引导试点企业学习实施ISO56005国际标准。
(三)强化平台支持。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将综合服务平台作为服务创新主体、推动标准实施和持续提升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和数字化保障,及时收集反馈平台建设优化建议。两部门将根据试点工作需要持续完善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及时汇总反馈各地标准实施情况,推动综合服务平台共建、共治、共享。
(四)加大宣传推广。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鼓励试点企业边试点、边总结,将创新管理国际标准实施经验向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本行业领域内企业进行宣贯推广,进一步扩大试点影响力和覆盖面。两部门将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有关实践案例所在单位参与相关国际标准研制。
请各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尽快按照通知要求启动试点,于6月30日前,制定印发本地(含计划单列市)工作方案,确定各地首批试点企业名单,并将工作方案、企业名单及本地知识产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工作联系人信息一同报送两部门备案。2024年和2025年要在当年3月31日前分别将第二批、第三批试点企业名单报送两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8日
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请前往: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5/22/art_75_185251.html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部署要求,促进京津冀三地协同创新发展,现将2023年京津冀协同创新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征集方向
(一)融入北京国际科创中心建设
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北京重大创新项目、平台建设,通过与北京机构开展共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成果转化、联建应用场景等合作模式,有效带动我市技术创新能力提升和产业转型升级。
1.支持领域:生物技术、医疗器械;
2.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与北京科研院所(中国科学院系统除外)、企业联合申报,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在项目申报期内,协议有效期覆盖项目执行期),协议需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预算安排、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
3.通过概念验证、临床试验等形式,在津实施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4.每个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分为30、50万元2个档次,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三分之一。拟原则上支持不超过3项。
(二)服务河北创新发展
重点围绕雄安新区技术创新合作平台、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建设需求,支持我市企业、高校院所具有较强集成创新能力和市场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与河北省机构合作,在冀实施联合研发创新或技术转移转化。
1.支持领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及减污降碳、智慧城市;
2.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与河北省机构需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在项目申报期内,协议有效期覆盖项目执行期),协议需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预算安排、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
3.项目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成果作价入股等形式合作,重点在雄安新区、京南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内实施,要求建立工程示范;
4.每个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分为30、50万元2个档次;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的,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三分之一。拟原则上支持不超过4项。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
1.第一申报单位须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同时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中要求的申报单位性质;填报申报书时,大学要填写到学院;中央驻津大型院所要填写到部、室(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必须使用学校、院所公章);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项目法人单位。
2.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二)项目名称及起止时间
研发项目名称要求以“XXXX的研发、研究、研制、技术开发、应用研究”等命名,且项目起止时间统一填写为2023年10月-2025年9月。
(三)项目资助资金
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财政资金时,应根据项目研究工作,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如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立项或不予立项。
申报项目获得批复立项后,项目财政资金将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
(四)项目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
1.项目内容查重。同一研究团队,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
2.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9月1日),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3.项目第一申报单位限项查重
企业获得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不得超过2项;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9月1日),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其他未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再支持。市级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帮扶、科普、“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不纳入限项查重范围。为鼓励有一定基础的项目申报单位加大研发力度,企业集团、转制院所和整编制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沪深京三市上市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不限项。
(五)不予受理的项目
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
2.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2项及以上项目。
3.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4.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1.前期科研成果已获得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立项支持、目前具有较好研究工作基础的项目。
2.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或者“瞪羚”企业。
3.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具有完备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较高;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
(七)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
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协议原件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4.项目第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
5.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局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立即举报。
6.本专项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体研究需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
三、申报流程
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请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以下简称系统)在线完成。
(一)信息注册。申报单位和申报人登录系统后,按程序要求进行注册,填写单位和个人相关信息。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十项行动”部署要求,根据《中国科学院天津市人民政府战略合作协议》,引聚中国科学院创新资源,助推天津市高质量发展,现将2023年院市合作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如下: 一、重点征集方向 (一)中国科学院创新团队引育 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具有较强集成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团队在天津落户或与天津企业合作,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 1.创新团队主要负责人隶属中国科学院系统(提供隶属证明,包括兼职及离岗创业),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的高新技术科研成果;创新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梯队结构; 2.创新团队需在津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带技术、自带项目、自带资金来津创业,项目或技术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能产生良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关键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具备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和产业化基础; 3.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与天津市企业合作需已签署合作协议(协议有效期覆盖项目执行期),通过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或成果作价入股等形式与天津市企业合作,开展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拥有较为稳定的成果转化技术支撑团队,提供持续的技术服务; 4.每个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分为30、60、90万元3个档次,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三分之一,鼓励多渠道筹措项目经费。 (二)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 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与天津市企业合作,面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技术需求,共同实施成果转化。 1.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天津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并与中国科学院科研院所联合申报,签署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在项目申报期内,协议有效期覆盖项目执行期),协议需明确各方在项目实施中的任务分工、知识产权归属、预算安排、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 2.项目完成时应有明确可考核的技术、应用示范或经济效益指标,优先支持对产业技术示范带动性强、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成果转移转化项目; 3.每个项目申请资助经费额度分为30、60、90万元3个档次,且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三分之一。 4.“天津市合成生物技术能力提升行动”专项计划已立项项目不再支持。 二、申报条件与要求 (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 1.第一申报单位须为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符合项目申报指南中要求的申报单位性质;大型企业集团要填写到项目法人单位。 2.项目申报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二)项目名称及起止时间 项目名称要求以“XXXX的研发、研究、研制、技术开发、应用研究”等命名,且项目起止时间统一填写为2023年10月-2025年9月。 (三)项目资助资金 各单位在申请项目财政资金时,应根据项目研究工作,认真估算总体资金预算额度。如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的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立项或不予立项。 申报项目获得批复立项后,项目财政资金将以前补助的形式,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并办理拨付手续。 (四)项目查重要求 为加强天津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配置的合理性,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杜绝项目多头申报和重复立项,市科技局将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查重,具体规则如下: 1.项目内容查重。同一研究团队,在技术研发同一个阶段得到过其他各类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不再支持。 2.项目负责人限项查重。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9月1日),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未结题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不再支持。 3.项目第一申报单位限项查重 企业获得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助不得超过2项;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3年9月1日),已承担有2项及以上其他未结题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不再支持。市级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和一般项目、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创新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企业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帮扶、科普、“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科技金融、补贴奖励等项目不纳入限项查重范围。为鼓励有一定基础的项目申报单位加大研发力度,企业集团、转制院所和整编制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沪深京三市上市公司、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领军(培育)企业不限项。 (五)不予受理的项目 1.不符合申报指南的项目。 2.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申请2项及以上项目。 3.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 4.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津科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 1.前期科研成果已获得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立项支持、目前具有较好研究工作基础的项目。 2.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天津市科技领军(培育)企业、技术领先型企业或者“瞪羚”企业。 3.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具有完备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和研发人员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较高;具有明确的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 (七)其他重要要求及提示 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 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 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协议原件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4.项目第一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 5.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市科技局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立即举报。 6.本专项研究涉及人类遗传资源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等,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行为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人体研究需按照规定通过伦理审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要遵守国家实验动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使用合格实验动物,在合格设施内进行动物实验,保证实验过程合法,实验结果真实、有效,并通过实验动物福利和伦理审查。申报本专项则视为同意本条款。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顶尖科学家工作室 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和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精准引进国内外顶尖科学家,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顶尖科学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顶尖科学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走深走实和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精准引进国内外顶尖科学家,助力全市不断加快科技自立自强的进程,结合我市科技人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顶尖科学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是指新近全职引进顶尖科学家来津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依照规范程序认定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顶尖科学家主要是指在国际国内科技创新领域具有相当知名度和广泛影响力的一流科学家,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内外院士、国际国内权威学术机构成员及重要科技奖项获得者,以及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国内外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科学家。 第四条 工作室的建设管理坚持服务中心、聚焦一流、择优设立、依规运行、突出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作室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并推动实施工作室建设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 (二)负责工作室的申报、评审、认定,以及经费划拨、工作指导及管理监督;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工作室的有序运行、顶尖科学家的创新实践提供支持; (四)负责工作室的成果统计、绩效评价及调整、撤销。 第六条 工作室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指拥有市级及以上重大创新平台,能够为所属重大创新平台申报、运行工作室提供支持保障,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机构。依托单位是工作室建设管理的主责单位,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推荐所属重大创新平台申报工作室; (二)负责工作室经费的划转和监管,指导和推动工作室加强管理、规范运行; (三)负责为工作室引进顶尖科学家、组建创新团队、开展项目研究等创新实践提供必要的保障支持; (四)负责协调落实市科技局有关工作室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及部署要求。 第七条 工作室是引聚顶尖科学家的实施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接并与顶尖科学家达成全职引进、来津后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参与市级及以上重大创新项目的意向,自主或协调依托单位与顶尖科学家签订全职合同; (二)实施工作室建设方案,加强工作室建设管理,能够为顶尖科学家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资金、设备、团队及工作生活保障; (三)规范应用项目经费及相关支持政策,产出高质量创新成果; (四)按要求及时落实市科技局、依托单位有关加强工作室建设管理的具体任务,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申请工作室的创新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认定为市级及以上重大创新平台,主要包括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 (二)承担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三)新近与相关领域的顶尖科学家签订不少于3年的全职引进意向协议或合同; (四)制定工作室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支持措施、管理机制、保障条件等内容; (五)具备支持顶尖科学家来津工作所需的必要工作与生活保障条件。 市科技局关于灵犀汇拟备案天津市众创空间的公示 来源:区域创新处 发布时间:2023-10-07 11:22 各有关单位: 经区科技局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市科技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了灵犀汇运营主体[灵犀汇(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拟备案天津市众创空间,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11日(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向市科技局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明示真实身份,提供书面的异议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不能打印)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市科技局将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平、公正,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凡匿名异议不予受理。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 邮编:300051 联系人:市科技局区域创新处 阚金玲 联系电话:022-58832867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0月7日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调查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专利转化运用成效稳中有升,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效显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持续提高。 一是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进一步提高。2023年,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9.6%,较上年提高2.9个百分点,连续五年稳步提高。作为创新的主体,我国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51.3%,较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分别为51.0%、57.9%、53.9%和33.8%,均较上年有所提升。 二是产学研合作有效提升专利转化成效。2023 年,我国企业产学研发明专利产业化平均收益达到1033.2万元/件,比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平均收益(829.6万元)高24.5%。调查还显示,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解决关键技术或核心零部件攻关问题的比例最高,达到56.1%,表明产学研合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上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持续改善。2023年,我国专利权人中遭遇过专利侵权的比例为6.7%,较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对比来看,“十三五”期间该比例一直处于10%以上,“十四五”期间均低于8%。我国专利侵权诉讼涉企案件中,法院判定赔偿、法院调解或庭外和解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比例为8.4%,较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近三年均维持在 7%以上,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正不断提高。 四是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不断壮大。2023年,我国企业专利权人中,有61.3%拥有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有78.3%拥有知识产权兼职管理人员,仅8.6%的企业专利权人没有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调查还显示,有26.9%的企业专利权人计划在未来一年扩大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队伍。 中国专利调查工作至今已经走过16年历程。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中国专利调查应运而生。多年来,在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调查对象的大力支持下,调查工作不断深化、日臻完善。2023年,专利调查工作进一步优化了调查内容和组织方式,以“四链”融合视角,强化产学研合作创新、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人才与服务等专题分析;强化上下联动,在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甘肃等6个地方试点加强省域专利调查,充分发挥专利调查平台作用;在调查手段上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手机端填答,不断提升问卷填答便利度。 《报告》已连续第九年向社会公开发布,为相关政策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同时也成为社会公众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状况的重要窗口,为宣传普及专利制度、增强全社会创新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调查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专利转化运用成效稳中有升,产学研合作创新成效显著,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持续提高。 一是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进一步提高。2023年,我国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39.6%,较上年提高2.9个百分点,连续五年稳步提高。作为创新的主体,我国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为51.3%,较上年提高3.2个百分点。从企业规模看,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分别为51.0%、57.9%、53.9%和33.8%,均较上年有所提升。 二是产学研合作有效提升专利转化成效。2023 年,我国企业产学研发明专利产业化平均收益达到1033.2万元/件,比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平均收益(829.6万元)高24.5%。调查还显示,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解决关键技术或核心零部件攻关问题的比例最高,达到56.1%,表明产学研合作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上发挥重要作用。 三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持续改善。2023年,我国专利权人中遭遇过专利侵权的比例为6.7%,较上年下降1.0个百分点。对比来看,“十三五”期间该比例一直处于10%以上,“十四五”期间均低于8%。我国专利侵权诉讼涉企案件中,法院判定赔偿、法院调解或庭外和解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比例为8.4%,较上年提高1.4个百分点,近三年均维持在 7%以上,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成本正不断提高。 四是企业知识产权人才队伍不断壮大。2023年,我国企业专利权人中,有61.3%拥有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有78.3%拥有知识产权兼职管理人员,仅8.6%的企业专利权人没有知识产权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调查还显示,有26.9%的企业专利权人计划在未来一年扩大知识产权管理人员队伍。 中国专利调查工作至今已经走过16年历程。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实施,中国专利调查应运而生。多年来,在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调查对象的大力支持下,调查工作不断深化、日臻完善。2023年,专利调查工作进一步优化了调查内容和组织方式,以“四链”融合视角,强化产学研合作创新、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人才与服务等专题分析;强化上下联动,在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江西、甘肃等6个地方试点加强省域专利调查,充分发挥专利调查平台作用;在调查手段上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手机端填答,不断提升问卷填答便利度。 《报告》已连续第九年向社会公开发布,为相关政策决策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撑,同时也成为社会公众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状况的重要窗口,为宣传普及专利制度、增强全社会创新意识起到了积极作用。《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发布: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首次超过50%
《2023年中国专利调查报告》发布: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首次超过50%











